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49号 2004年3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工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广电局、法制办、精神文明办、团委《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回头,特别是黑网吧问题更为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党委精神文明办、自治区团委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经过2002年的专项治理,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
《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4年3月至8月在全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