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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04年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各级水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法人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稽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
  三、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安全度汛
  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各地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认真落实好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健全组织机构,制定防汛预案,建立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确保标准内洪水保安全、超标准洪水把损失降到最低。要进一步完善水利防汛信息网建设,加强洪水测报,提高预报预测能力。落实好黄河、山洪和山区水库防汛预案,做到万无一失。确保银川、石嘴山、吴忠等重点城市和在建项目安全度汛。继续实施银川市防洪排水系统改造、石嘴山市大武口拦洪库扩整、吴忠市黄河标准堤防建设、固原市清水河城市段改造和沙坡头北干渠中卫市区段整治等。加快实施青铜峡河西排水总干沟工程建设,实现洪水、沟水资源化,构筑起集防洪、排水、生态、景观、旅游等综合效益为一体的城市水利工程体系,提高防洪能力,改善人居环境。
  四、深化水利改革,增强水利发展活力
  抓好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干渠工程管理试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养护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供水合作组织或公司+协会+农户的管理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供水到田、定价到田”和“一价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
  继续深化农村水利改革。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责任,以水养水,良性运行。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用水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通过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经营。
  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农业供水成本,合理调整干渠供水价格。抓紧开展水价改革相关制度的配套工作,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加快干渠以下水利工程改造,将管理与维护延伸至末级渠系,核定末级渠系供水价格,规范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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