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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

  (十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能以部门发文解决问题的,一律由部门发文;上级部门要严格控制向下级发文。原则上一个部门和单位只办一种综合性简报,并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十五)各级领导要从繁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减少不必要的应酬,集中精力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对领导同志参加的各种公务活动,要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凡属于礼仪性照相、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商业性的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一般不安排领导参加。
  (十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实现政府工作的全面提速。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凡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认真妥善处理。决不允许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确保政令畅通。要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十七)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继续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名目繁多、意义不大、铺张浪费的办节、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
  (十八)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珍惜民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考察。
  (十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对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凡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一把手”要首先做到;要求基层做到的,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要求广大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
  (二十)坚决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结合纠风评议,抓紧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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