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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17.进一步深化国有林业场圃改革。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将国有林业场圃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财政、人事、社保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国有林业场圃改革的实施意见。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在核定编制、定岗定责、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基础上,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同级财政有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帮助生态公益型林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公益型国有林场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其退休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场圃要在实行资源和人员优化整合的基础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行企业化管理,充分挖掘生产经营潜力,增强发展活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和解决商品经营型场圃改制中的困难,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妥善解决原经营中的政策性债务。
  要放开放活国有林业场圃经营政策,鼓励打破林场行政界限,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苗圃联合体或集团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快组建宁夏林业集团股份公司,发挥集约优势,从事优势果品、种苗、花卉的产业化经营,担当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允许国有场圃以森林资源资产参股、控股,与其他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制企业,从事林业多种经营。允许将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小块林地转让给林场职工或农民经营,兴办家庭林场;对经营面积小、森林资源差、交通不便的国有场圃,经县级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撤销或合并,其森林资源可以划给林场职工或采取其他形式管护经营;允许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入股经营、出资购买、租赁或兼并林场;允许用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安置分流富余人员。
  18.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林业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要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落实。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用于地方公益林的管护。具体实施意见由财政厅、林业局制定。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要增加对林业投入的份额。要保证生态用水,对林业生产的用水、用电收费,要按照农业类水、电收费的标准收取。对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要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对其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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