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为加快林业发展注入活力
13.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按照国家分类标准,将我区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合理划定各级政府管理的公益林,加快建立公益林业认证体系。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和管理方式,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管理,推行市场化经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放开搞活,取得效益,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林业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意见。
14.建立健全林业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保持林权长期稳定,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清楚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抓紧明晰或调处后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土地还林后,要实行分户经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换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
对各类经营主体承包的宜林地要稳定承包关系,林木权属一律归经营主体者所有。对承包期满,做法基本合理且经营者愿意继续承包的,要延长承包期限。对承包做法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不愿续包的,交由林地权属单位(或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经营状况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地,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和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灌区防护林要按照“树随田走,谁种谁有”的原则,将林木产权明晰到农户(或单位)。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无偿转让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植树造林。凡三年内不造林绿化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承包的荒山荒地。
15.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有序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集体林木资源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以承包、租赁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林木资源的流转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转让、拍卖、划拨形式进行国有林木资源的流转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积极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流转。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16.大力扶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林业开发。要在商品林基地建设、木材和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林业中介服务、林产品市场建设等领域,大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介入。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林业提供宽松的环境,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在税赋、融资、规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性投入等方面,与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在基础设施、科技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大力扶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林政资源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生态林建设中科学经营、以副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