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步骤
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分阶段进行,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04年2月25日以前,各市、县(区)要将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于3月20日以前完成对各市、县(区)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4年4月1日开始,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配套推进。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自治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各地要及时上报改革进展情况,改革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年12月12日)》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2亿元,用于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以前所有政策遗留问题,以后政府不再受理此类问题。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和对种粮农民、农工的补贴。粮食企业要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企业效益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对现有粮食企业进行整合,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价格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对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和保护性收购的粮食,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和调销,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促进粮食市场流通。同时,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做好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市场粮食供应,特殊情况下受政府委托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同时要提高宏观调控和驾驭粮食市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