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查禁制售制式服装、特别是仿制警服现象。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预算和经费收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擅自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的行为。对不按规定着装、不及时清理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
联系电话:5027324
附件:1.国办发[1986]29号文件规定的统一着装范围
2.全区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表(略)
附件1:
国办发[1986]29号文件规定的统一着装范围
(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再发化装服或化装服费);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公安机关和劳教劳改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着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要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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