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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3号 2004年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批准着装,既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又增加了财政支出负担。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坚决制止擅自着装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要求,现将我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统一着装,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涉及部分干部职工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
  三、凡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规定,属地方、部门自行决定统一着装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并要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
  四、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同时,要加强人员教育,整顿着装纪律,严肃风容风纪,树立良好的着装形象。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包括武警、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驻宁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着装依据、范围、标准及经费来源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具体处理意见于5月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凡属全区性统一着装的,不论是否垂直管理,均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属各地自定着装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各类保卫(经济民警)、保安、治安联防等人员的着装,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坚决制止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自查期间,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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