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9号 2004年2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加强政府采购,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区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公布,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切实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努力开创我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新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确定公布。
二、宁夏政府采购中心,与自治区招标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是自治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三、宁夏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切实履行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职责,全面贯彻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项内容,及时掌握采购信息,优质高效地作好集中采购服务工作。要分层次加强对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涵盖面。
四、自治区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
十八条规定,对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以各种理由阻挠或规避政府采购的,自治区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对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为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到实处。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该进行集中采购而没有落实的,不予办理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