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责任,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
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
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6.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7.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制度
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9.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资金储备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县级以上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确立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形式和内容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如实报告疫情;并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告疫情。报告内容以农业部疫情快报表所列内容为准。
三、疫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诊;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
指挥部成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一、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