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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监察纠风部门要协助农牧部门作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垦、司法部门要作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
  宣传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作好动物性食品、药品市场的安全监管。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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