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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号 2004年2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高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依靠科学、依靠法治、依靠群众”和“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二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自治区农牧厅。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站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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