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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中央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十五”期间,中央安排我区的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制学校改造、国家奖学金等专项资金,对推进我区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资助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上。
  三、增加助学专项资金。从2004年起,自治区在安排寄宿制中小学助学金14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助学活动资金36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制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其中由自治区扶贫办从“万名失学儿童救助工程”中安排100万元,自治区民委安排16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安排100万元。各市、县(区)、乡(镇)政府也要设立助学专项资金,以推动助学活动能够经常、深入和广泛开展。
  四、认真落实有关助学工作政策。
  (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要继续建立勤工助学基金和奖贷基金,按照教育事业费的1%和事业收入的10%提取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月原助学金及物价补贴标准从事业费中提取奖贷基金。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各高校的联系,积极协调和开展助学贷款工作,自治区财政仍按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三)根据我区实际,在适当调整的前提下,继续实行对高等院校农林师范类学生减免学费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对减免部分给予补足,并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加大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建设,争取2005年招生规模达到既定的3000人规模,使银川一中民族高中班达到招生600人规模。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和银川一中民族高中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补助费及免学费、住宿费政策。
  (四)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学生实行资助政策。学校每年要从杂费收入中拿出5%—10%用于资助贫困生,并减免其杂费。
  五、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要充分发挥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西北证券光明助学促进会”、“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基金会、社会团体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将闽宁对口支援、“一对一”、“万名失学儿童救助工程”等助学活动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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