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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意见

  (六)完善配套政策。改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对确定为扩大规模集中建设的中心村、规划撤消的自然村和打破现有村界进行合并的村庄等各种类型的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土地置换、调整政策。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新模式,对成片集中建设的农村住房区,引入城市房屋开发机制,吸引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较高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农村建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开发建设。要积极探索农村新村管理方式,成立物业管理等机构,做好新村的卫生、绿化、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住房建设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和今后农村经济社会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切实抓好落实,为广大农民群众办好实事。自治区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加快农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建立明确的目标,认真抓好新村建设试点,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改造、建设。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专职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具体落实农房建设改造计划。各村民委员会也要有专人负责,协助镇(乡)开展农房建设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由于我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房建设的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必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深入农村,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准确评估农民住房建设实际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阶段发展目标,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建设。
  (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是一项以农民为主体、政府积极扶持引导的长期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农民思想动员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建房的积极性,将政府的积极推动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绝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搞强行摊派和强制推行。要组织农民学习各项建设法规、政策和规范,及时向农民公示村庄建设规划、农房改造计划以及本地区农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加快农村住房建设的各项规划、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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