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村庄建设规划,严把规划审批关。要制定明确的宅基地和农宅规划审批办法,全面实行农宅建设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集中、有序安排村庄和农宅建设,减少农宅占地面积,杜绝随意建设行为。要加强农宅建筑设计审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培育和塑造相对统一富有特色的建筑风格。严格控制重要地段的农房开发建设,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重要的交通干道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区附近的农房必须按照规划控制要求,集中改造建设,严禁批准零星住房建设。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和个体工匠技术资格,开展施工监理和统一竣工验收,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
(三)开展环境整治。对规划保留的村庄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治理脏、乱、差等问题,积极改善村镇经济发展环境和农民群众生活环境。要加大投入,不断提高镇村庄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村庄主要道路要硬化并有排水设施,要设置固定的垃圾填埋场和卫生公厕。川区村庄要开展环村林带建设,绿化美化环境。要加强村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村庄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开展文明村庄评比活动,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尽快制定本地区村庄环境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对在环境整治中成效显著的村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抓好示范引导。要抓好试点,树立样板,运用典型示范带动的方式,推广普及新型农户设计方案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新村建设。要抓住区域村庄布局结构调整、重大基础设施修建、农村风景旅游开发等需要整体搬迁村庄的机遇,不失时机地建设新村示范点。今后,川区各市县(区)每年要完成2—3个新村试点建设,山区各市县 (区)每年至少要完成1个新村试点建设。通过示范引导,到2005年,全区30%的中心村都要按照新村的标准全面开展改造、建设。自治区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区农村新村建设标准,指导市县做好新村规划编制和建设试点工作。
(五)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快发展城市和农村经济,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务工经商,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建房资金的来源。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宽信贷业务,适当增加贷款规模,对于有稳定收入、建房资金暂时短缺的农民,可采取担保、抵押等办法,给予住房建设贷款支持。要认真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集资项目,降低农民住房建设成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对新村试点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扶助和奖励,并在宅基地划拨、物资供应、资金融通、人力组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全区新村的规划建设,并对完成建设、通过验收的新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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