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意见
(宁政发[2004]16号 2004年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全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民建房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住房建设、改造的力度明显加大,农村居住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我区农村住房建设还存在着布局零乱、土地浪费、建筑样式单调、功能单一、档次不高等问题,农村居民点普遍缺乏配套设施,环境质量较差,与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面貌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
按照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目标,积极引导农民转变建房观念,改进农宅建筑传统样式和建房方式,在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居住面积的基础上,加速旧村庄改造,推动新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住房美观实用、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的新农村。
二、工作重点
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镇(乡)和中心村聚集,规模化建设农民居住区。调整村庄布局结构,对规划保留的旧村庄进行整治,实施迁村并点,削减过多、过散的农村居民点,控制零星住房建设。治理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居住环境。研究制定农村新村建设标准,推广和普及新村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规划设计。要抓紧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村庄居民点。按照集聚发展的原则,确定区域内重点发展的中心村和需要缩并搬迁且向镇(乡)和中心村集中的村庄,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居民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要根据镇(乡)域总体规划,加快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民住房、村庄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详细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既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到2005年底之前,各市、县必须完成所辖镇、乡、村规划,凡没有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宅基地和批准农民建房。自治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的研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精心设计一批符合我区农村生活习俗、农民乐于接受、经济适用、功能齐全、外观新颖的新型农村住房图案,指导农民建设既能反映地方特色、又能体现现代化新气象的农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