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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项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一)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二)2004年第3季度,自治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组织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全力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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