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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确定实施机关。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三)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结果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报告。
  (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取消。
  (五)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
  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完成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我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工作,认真研究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程序和审查与决定程序等方面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抓紧研究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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