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4年2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区行政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通知》(宁政明电发[2003]131号文件)要求,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讲师团”,到各地各部门巡回宣讲
行政许可法。
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岗位培训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三、做好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时间表,重点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
(一)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9号文件)的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的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为清理审查阶段(自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必须按照自治区政府的通知(宁政发[2003]109号文件)要求,认真填报自治区政府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报审表》《行政许可收费情况报审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情况报审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同级政府法制办;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审查清理结果,于2004年5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第三阶段为建章立制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继续保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自治区政府或银川市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修订或者废止;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需要保留的,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需要保留的,应当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紧急的可以先行制定政府规章,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废止;根据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先由具体实施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待国务院作出有关决定后再做处理。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