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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宁政发[2004]5号 2004年1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的要求,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自治区政府第25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
  (一)自治区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自治区主席马启智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王正伟同志、自治区副主席郑小明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04年2月下旬,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召开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出席,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三)拟定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自治区政府下发执行。执行情况向自治区党委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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