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于各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已形成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本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与债权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对使用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资金)的项目,市、县(区)政府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限在2006年之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今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50%,2005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006年还清欠款。逾期未能还清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今后凡新上政府投资工程,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法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对于不按基本建设法定程序审批而造成工程款拖欠和其他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对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专业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限2006年还清拖欠的工程款。
(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06号)精神,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