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04]2号 2004年1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发生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今年起,在3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对于竣工已决算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工程款。对于不能一次清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与债权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合同,今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60%,2005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20%,2006年全部还清欠款。在此之前已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原还款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要重新调整,限3年还清。还款合同要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对于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期清偿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银行不予贷款,并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对于到期未能清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协助债权施工企业提请司法机关对其开发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或提请司法机关冻结其银行资金并直接划拨给债权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