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
(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其他在职任课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
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师在同一周期内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的,可以不参加同期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拓展;
(三)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四)教育科学研究;
(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
(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育;
(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教法。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教机构以及远程教育工作站,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