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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广告牌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三)广告牌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四)广告牌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和设置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抄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牌内容的监督管理。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广告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有关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置公路广告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路户外广告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由公路建设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单位经营(以下简称广告牌经营者),所得利润收益用于公路还贷或高等级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广告牌经营者应当与客户或代理人签订广告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服从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二)严格按照广告牌设计图施工,设计的广告牌在色泽和样式上应当与公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三)设置的广告牌要牢固、安全,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配备亮化设施;
  (四)施工期间要保证安全作业、文明施工,不得妨碍高等级公路的安全畅通,不得破坏公路及其设施和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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