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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灯箱、条幅等广告牌;
  (三)利用收费大棚、跨线桥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等广告牌。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等级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等级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广告牌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广告牌。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等级公路广告牌设置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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