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04]55号 2004年3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一些省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区养禽业特别是种鸡场、养殖园区和规模大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切实保护和促进我区家禽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种鸡种苗生产,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区逐步建立起了家禽良种繁育体系,现有的6家种禽场已初具规模,承担着全区优质种鸡的引进、试验、推广和繁育,是养禽业发展的基础。自治区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对取得自治区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引种补贴。对种禽场、养殖园区和养殖大户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和消毒,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货源并免费提供;所需消毒药品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种禽场和养殖园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发生。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研究落实。
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确保禽肉产品安全
针对我区活禽屠宰点多面杂情况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促进外销”的原则,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单位,迅速建立起禽类定点屠宰点(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建设资金以承担定点屠宰任务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为主,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在各集贸市场划定活禽经营专区,加强检疫,定期消毒,不允许现场宰杀。在中卫市城区、中宁县、青铜峡市、平罗县等养鸡大县,建设禽蛋配送中心,配备必要的检疫、消毒、包装等设备,实行“统一检疫、统一消毒、统一标识、统一配送”,打造“宁夏禽蛋”优质品牌,为禽类产品外销创造条件。具体由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研究落实。
三、落实优惠政策,减轻养殖和加工企业负担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