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其标准为小学160元/年、初中260元/年。对于国家提供免费教科书的中小学生,其书费应从“一费制”标准中免除。对农村贫困户子女上学,学校要免收杂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调节基金、管理费等。
五、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勘察、鉴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消除危房,确保师生人身生命安全。要管好用好危房改造专款,实行项目管理,保证危房改造的数量和质量。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在中央拨付危房改造专款时作为配套资金,无中央专款时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到急需的中小学使用。各县、乡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修缮和危房改造。
(二)各地要将新建校舍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各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社会扶贫资金中设立教育扶贫资金、在转移支付资金中设立教育发展资金、在国债资金中设立教育项目,以适应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图书和文体器材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安排。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制度。自治区和各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经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加强对学校收取杂费的监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各类专项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教育行政及学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向农村中小学生硬性摊派购置或收费等任务。凡违规摊派的,学校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县、乡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债务问题封校舍、占校园、驱逐师生、强迫停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县、乡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