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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8.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9.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全县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11.组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四)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依法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3.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4.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5.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6.做好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它工作。
  二、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二)我区已全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县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时,用于教育的部分应预算单列。按照自治区关于“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并确保逐年增长”的要求,分类核定各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数额。
  三、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我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区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人民政府兑现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规定时,教职工和国家公务员同等对待。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积累的拖欠,也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一)我区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暂定为小学100—120元/年、初中140—160元/年。今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各级财政情况的好转,各县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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