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定全区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7.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8.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划。(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9.制定加快发展全区民族教育、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
10.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1.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
(二)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3.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
4.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规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以及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等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的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5.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三)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本县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的义务教育工作。
2.统筹实施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和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编制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4.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
5.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6.依法安排、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各类教育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7.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质量保障和危房鉴定检查制度、教育经费和收费监管制度,保证校舍建设和财务运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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