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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31号 2004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

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四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市、乡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统筹制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以及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义务教育的实施,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4.确定全区义务教育学制和教育计划,负责地方课程设置和地方教材建设,审定地方教科书。(自治区教育厅)
  5.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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