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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6号 2004年2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评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1日由马启智主席签署,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安评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国内外多年的经验教训证实,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性工作。《安评管理办法》是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配套的重要行政规章,是我区地方性防震减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评价范围和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全区各级计划、规划等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知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对于一般工程必须查验其有无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对于重大工程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必须查验有无国家或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关。对未取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者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三、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管理,组织好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工作,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凡是设立政务大厅的市县(区),都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政府服务大厅进行管理。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项监察力度,对违犯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安评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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