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鉴于我区各地街道和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机构尚不健全,基础条件较差,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弱等现状,可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
中央企业或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实行双重管理、委托管理或工作指导等多种管理形式的企业退管机构,都要统一挂牌、统一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退休人员要尽早实现与企业的分离,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由街道和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较少且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由街道或社区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管理服务。
针对我区部分市、县(区)退休人员在异地城市或农村分散居住的特点,可委托邮政部门与退休人员建立联系,提供养老金异地发放等管理服务。对异地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与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取得联系,也可委托当地社区进行管理。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要加强街道和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就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社区组织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市、县(区),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口密集地区的社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要根据人员分布和数量,建成市、县(区)、街道、社区多级管理服务网络。
大中型企业,可在企业社区或生活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分支机构,由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管理或进行业务指导。
煤炭、铁路、电力、冶金、农垦等行业,企业生活区比较集中的,以企业小区为单位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或分支机构。
六、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