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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5号 2004年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到2004年底,全区有60%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5年达到80%以上;2006年覆盖全区。具体进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等形式,积极稳妥,逐步过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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