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5号 2004年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到2004年底,全区有60%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5年达到80%以上;2006年覆盖全区。具体进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等形式,积极稳妥,逐步过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