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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生产者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及其营业执照;
  (三)产品及其原料产自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四)国家免检证明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连续二年检验合格的报告;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第七条 “保护办”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注册登记,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社会公告。
  “保护办”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向生产者颁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持有证书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 非贺兰山东麓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的葡萄酒以及生产者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所生产的葡萄酒,一律不得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
  第九条 用于生产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向自治区葡萄(酒)协会申报酿酒葡萄种植面积、方位和产量,并取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种植证书》。该证书是种植者证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料产自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第十条 生产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酿酒葡萄应选用以下葡萄品种:
  干红葡萄酒品种:赤霞珠、蛇龙珠、美乐、品丽珠、希拉、黑比诺等;
  干白葡萄酒品种:霞多丽、白比诺、贵人香、雷司令、长相思等。
  第十一条 生产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酿酒葡萄实行限产优质的原则,即每公顷产量上限为15000公斤;幼龄葡萄酿造葡萄酒必须是第3年收获的葡萄。
  第十二条 生产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酿酒葡萄必须严格按照《宁夏酿酒葡萄栽培技术规程》执行。种植期喷施农药不得超过七次,采收前20天不得喷施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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