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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7号 2004年3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现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管理,保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质量和特色,有效地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是指利用产自贺兰山东麓原产地域范围内并经认可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的葡萄为原料,按照《原产地域产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标准生产的葡萄酒,其质量、特色取决于贺兰山东麓地理特征,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申报批准并以“贺兰山东麓”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32号公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为:贺兰山东麓冲洪积倾斜平原与黄河冲积平原交汇地带,北以大武口为界,南以渠口堡火车站为界,东以跃进渠、唐徕渠、新开渠、第二农场渠东侧两公里为界,西以贺兰山东麓洪积扇1200米等高线为界。
  第四条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由《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以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专用名称共同组成。
  第五条 宁夏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成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负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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