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结点验、总结工作阶段(3月中旬—4月上旬完成)。以营、连(分队)为单位对基干民兵和预任官兵进行集合点验,清点兵员,明确建制,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命令的形式,对民兵和预任干部进行任免,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军区、军分区应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整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军分区于4月上旬以前,可以结合基层集结点验,对所属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整组工作进行逐一检查,对基层单位整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15%。
军区于4月下旬对各军分区整组工作进行检查,每个军分区抽查1—2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及其15%的基层单位。
第十三条 整组工作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基干民兵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编组符合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组建范围建立民兵组织,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均编入民兵组织,符合服一类士兵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均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基干民兵连(营)人数保持相对稳定,年龄结构形成梯次。民兵干部在编率达100%;民兵应急分队按照“五统一”和“三个有利于”要求落实编组,退伍军人编组比例在30%以上;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对口专业分队严格按照总部下发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编制表》落实编组,专业对口率在90%以上。基干民兵花名册和人员相符,按一兵一职落实,队伍精干,指挥隶属关系明确。
(二)干部素质良好。按照民兵干部条件和任免权限配齐民兵干部,所配干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乡(镇)、街道、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兼任民兵连(营)政治指(教)导员,工作尽职尽责。乡(镇)、街道武装部长进入同级党(工)委班子;农村民兵连(营)长是中共党员的,参加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民兵干部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民兵干部,及时调整。
(三)整组工作扎实。整组工作内容、时间、人员落实,整组程序规范,出入转队人数控制在10%左右。基干民兵以营、连(分队)为单位集中进行点验,到点率在90%以上。整组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能够及时进行补课。民兵组织实力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四)规章制度健全。民兵(预任)干部例会制度、民兵日常活动制度、流动兵员管理制度、武器保管擦拭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