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本县(市、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民兵预备役整组工作任务;
(二)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组织各单位整组工作落实;
(三)按规定上报整组工作总结和组织实力。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是本单位整组工作第一责任人。
预备役部队会同所在县(市、区)人武部作好预备役营(连)整组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营(连)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安排部署,搞好调查摸底,作好整组各项工作的落实,上报整组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
第三章 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整组工作统一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至3月底结束,4月份组织检查验收、上报工作总结和组织实力。
第十条 整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整组计划,安排部署任务;
(二)搞好宣传教育,建立民兵组织;
(三)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出入转队;
(四)调整任免干部,确定参训对象;
(五)清点武器装备,集合点验兵员;
(六)健全日常制度,总结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整组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部署工作,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阶段(元月中旬—2月上旬完成)。军区对年度整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汇报,提出整组工作安排意见;利用电视、广播、墙报、标语等媒体和重大节日、群众集会等时机,宣传民兵预备役法规知识,进行民兵性质、地位和作用教育;召开由专武干部、民兵干部、预任干部和骨干参加的整组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和要求,培训整组工作骨干,做好整组工作前期各项准备。
(二)调查摸底,调整编组,出入转队和调配干部阶段(2月中旬—3月上旬完成)。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采取干部分片包干的办法,深入指导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经济、科技、兵源状况,按照上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的政策规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布局、结构种类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类型民兵编建条件和要求,搞好出入转队,优化组织结构;根据编建单位和人员变化,调整配备干部、骨干,健全工作制度,整理完善各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