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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0号 2004年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人武部、预备役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组工作应当适应民兵预备役部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按照统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组织落实。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整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搞好整组工作。

第二章 各级军事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军事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整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宁夏军区(以下简称军区)负责自治区整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部署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
  (二)重点规划民兵专业技术部(分)队和对口专业分队编组;
  (三)组织检查指导和验收,上报整组工作总结和组织实力;
  (四)表彰奖励整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军分区负责本市整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下发民兵预备役整组工作任务;
  (二)重点负责市民兵高炮分队和民兵应急营的整组工作;
  (三)对所属单位整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上报整组工作总结、组织实力和整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县(市、区)整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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