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宁夏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志,对前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宁夏名牌产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宁夏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假冒名优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假冒名优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向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用户)提出质量投诉意见较大的;
(二)因质量原因,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冒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冒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