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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推进办法》的通知[失效]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制定产品评价细则、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和综合评价评分标准,并负责产品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对评价复杂因素进行简化和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受理“宁夏名牌产品”申请的名录和开始与截至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于每年的第二季度统一报送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设区的市推荐材料后,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评审专家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宁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会议确定后,以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宁夏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宁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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