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及“宁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对“宁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专家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评审专家组在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国内注册商标;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六)产品须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者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环境污染小;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3年内,有被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
(四)近3年内,出口商品经检验有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指标遵循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消费者(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