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2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推进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8号 2004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推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推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自治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产品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评审专家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障,以消费者(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成立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宣传和培育工作。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下设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评价“宁夏名牌产品”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宁夏名牌产品”推进工作任务和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依法对创“宁夏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