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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相关制度的通知

  六、建立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并针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特征,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合法、公正。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的,要制定招标、拍卖程序和规则;应当以考试、考核结果或以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决定的,要分别制定考试、考核或检验、检测、检疫制度;应当根据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的,要制定申请顺序登记制度。
  七、修订和完善行政许可期限制度
  对过去正在实行的行政许可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尽快修订。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场作出决定或者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明确规定必须当场作出决定。实施机关向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不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的,按承诺的期限执行。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许可公开的方式、方法和途径。要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把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决定等向社会公开,允许并方便公众查阅。今年年底前,所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以积极、诚恳的态度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九、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研究制定监督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纠正只许可不监督、重许可轻监督的现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十、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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