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加强各级科协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保持科协机构和人员的稳定,要理顺人民团体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要根据各级科协章程,建立和健全基层科协组织,充实乡镇(街道)科协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科协组织,进一步扩大科协组织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要为科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依照
《科普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列支的专项科普活动经费要逐年增加,市(县、区)财政也要增加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活动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支持科协履行各种社会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科协履行社会职能,一些同科协性质相关的工作,如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知识分子工作、重大科技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等,要吸收科协参加。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科协的性质和优势,要支持和鼓励科协及所属学会,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科协作为科技类、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所属团体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管理服务等职能。
(六)要切实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为科协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阵地和设施。按照科技馆建设“由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科协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自治区、市两级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科普长廊等科普场馆的立项或建设工作;县(市、区)特别是经济强县要创造条件建设相应的科普场馆。对现有的科普场馆、设施要充分利用,加强管理、维修和改造,继续发挥科普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对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对擅自将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或偏离科普方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