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训管理
(一)规范学籍、档案和资料管理。各区、县(市)必须建立受训农民的学籍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参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农民,经考试合格,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作为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资历证书,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劳动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对各类企业举办的员工技能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农民经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鉴定也可颁发《培训证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多证制。参加素质培训的农民,在获得《培训证书》、“绿色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民,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教育学历证书。
(二)抓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区、县(市)要引导从事相同培训项目的农民学员建立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集技术指导、信息交流、产品流通、物资供应为一体的网络化格局。加强同每个参加培训农民的联系,掌握学员的技能使用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发挥农村信息网的作用,及时为农民提供企业用工、生产服务、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各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承担受训农民就业的安置推荐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协助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推荐工作。要注意培育劳务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国外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各地应参照吸纳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实施补助,努力为自主创业的农民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为受训农民办理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时应给予优先照顾。在村干部的选拔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聘用时,应适当给予优先。在制定贷款、承包、新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地要鼓励农民参加高一等级职业资格的培训与鉴定。
《培训证书》有效期限为8年,到期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其他已明确有效年限的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筹措与使用
各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乡镇(街道)也要安排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本单位农民工的培训予以支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培训,其中70%直接补助农民。其余经费用于对区、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奖励、《培训证书》和培训资料的印制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农民按照自愿、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和招生范围选择培训点参加培训,政府资助或补贴的培训费用以发放培训券或刷卡等方式结算,不能兑现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