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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农业局会同市林水局、科协等部门负责农业适用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解落实指标;拟订全市培训计划;审核各地“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的培训情况和补助经费;抓好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农广校的管理;协助教育部门抓好农民“双证制”教育;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等。
  市教育局负责农民学历教育(含农民“双证制”)和职业高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抓好培训师资的认定、调配与培训;分解落实指标;拟订全市培训计划;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按培训规划组织实施等。
  市经委、建委、旅委协助市劳动保障局抓好本系统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人事局、贸易局、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共同配合抓好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民素质培训工作负总责。由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牵头实施本地农民的素质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农民的培训政策和培训计划;落实本级培训经费;负责农民培训券和上级补助经费的发放;负责农民培训经费的结算;负责农民学籍档案的管理和《培训证书》的管理;负责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各类农民素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向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农民培训情况。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实施培训的基层单位,应协助抓好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掌握辖区农民的培训、使用和需求情况;制定与区、县(市)培训政策相应的管理办法;按要求投入农民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
  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负责农民学员的招生、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按照要求,分别向市和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培训情况、受训人员技能使用情况和推荐录用情况;抓好农民培训的档案管理。
  五、实施方法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包括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而农转非户口)、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培训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村级推荐、乡镇审查,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方法,由各级农民素质培训机构分期分批实施。
  (二)培训基地。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在公开申报的基础上,由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经认定的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应接受市培训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宣传资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包括专业设置、培训范围、培训条件、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认定一批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积极引导园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培训。
  (三)培训内容。培训分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和学历培训等部分。按照实用高效和符合农民需求、市场需求、用人用工单位需求的原则,灵活选择,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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