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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4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光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地方特色食品卫生质量,保障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和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等具有宁波地方特色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管理。
  鼓励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提高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质量。
  第四条 生产经营定型包装的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许可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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