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4]2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办法
(一)组建哈尔滨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哈尔滨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市委老干部局。
(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及所需费用与企业分离。
(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参与企业改制中的离休干部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二、改制企业离休干部预留管理服务费用
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各项政策的落实,以现行政策规定标准5年为限,预留管理服务费用。预留管理服务费用计算在企业改制成本之中。
(一)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的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按平均办法计算每人8万元;已完成改制的企业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
(二)经费收缴与管理
1、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在企业改革成本中优先安排并一次性足额提留,缴存同级财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2、对资不抵债和没有资产变现能力,确实无力缴费的企业,按企业改革审批程序,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3、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已提留的离休干部预留管理服务资金由同级国资委监管收缴并存入财政专项帐户。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4、由同级国资部门按改制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和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监督改制企业收缴资金,统一存入同级财政专项账户。
三、接收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原则和程序
(一)接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