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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综合处(政府法律事务处)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法规是否抵触及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对违法、不当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拟订,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研究处理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提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对策建议。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政府法制监督处(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自治区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承办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拟订有关配套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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