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二)经济法制处
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以及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单位。
(三)行政法制处
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